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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最后冲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时间:200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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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必须在观念上明确,司法考试题目有60%以上是无法案例化、实务化的;理论的考核是无法回避的,也是必要的。这一点在检察院、法院等系统工作的实务界考生一定要明确。”从事司法考试培训的国家司法考试网负责人黄盨老师提醒考生。

  他指出,广大考生从卷面分布可以看出,目前试题实体法、程序法融合,跨部门法考核的趋势明显。在答题时一定不要主观地界定是哪种法的题目。

  黄老师认为,从历届司法考试试题看,85%以上的题目考核的都是传统意义的考点。虽然新考点的考核是必然的,但能够准确、熟练把握传统考点、学科体系重点的考生也是一定可以通过司法考试的。

  考生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对历年考题命题思路和形式的把握理解上来。司法考试今年的题目设置、命题思路、形式、技巧整体不会产生变化。考生在最后阶段不要受社会上传播的预测题目的困扰,真正有“含金量”的还是历年考题。

  黄老师特别讲到了后三卷涉及的部门法。卷二考核的是刑法、刑诉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刑法和民法是最容易案例化考核的部门法。刑法题目重视对考生实际处理案件能力的考查,纯粹的理论型、记忆型试题大量减少,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理解、灵活运用的题型逐渐增多。刑法考查知识点分布愈来愈均匀、总则和分则比重相当,经济、财产犯罪占考核的几率非常大,司法解释仍然是考核的重点内容。

  刑诉法客观试题中,答案均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考生要注意对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掌握。在历年的考试中考查的是运用和操作能力,程序法题目一般难度不大。

  在复习中一定要融会贯通,像重视刑诉法条文一样地掌握司法解释。去年题目中有理论性题目的出现。纯理论性题目今年也会考,但是分数很少。程序法之间跨越、实体法结合程序法的题目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分值在加大,要引起重视。题目设置更加深入,不单单是法条和司法解释浅表层面的,比如2005年卷二第22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综合题型高,即所考查的是综合性知识,有些题目已不仅限于单个部门的考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内容在同一道题中出现的情况增多。针对这一特点,要求考生在复习时,在各部门知识掌握的基础上做一些综合性训练,增强综合分析的能力。司法考试虽然偏重于实务,但并非不重视理论,是法条背后所隐含的理论,尤其是具有实际应用、操作价值的理论。新增考点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家要注意到。

  卷三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和仲裁法,民法题目基础原理的考核更加细化、深入;多知识点集成、综合在一起的题目增多,一个考题中会综合多个知识点,题目难度加大了。例如2005年卷三第6题,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辨析问题。

  民法的重点还是集中在民法总论部分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将进一步细化和复杂化,相关理论和相关制度的辨析要重视;债权法部分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合同法部分,侵权部分。知识产权、物权部分分数不会太高。

  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分值很少。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考生一定要注意变化的内容。相对而言变化之处是新考点,新考点的题目设计浅显,这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规律。合伙法涉及的民商法原理也很多,知识点也多,所以近几年有关合伙企业法的题目多;外商投资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所占的分值大体差不多。考生要注意商法的各个部分独有的一些制度与规则,同时要善于将基本原理与具体规则联系起来掌握。

  现在民诉法的考核也有理论题目出现,理论题目占得分值很少。民诉法题目今年也肯定会有管辖、多项程序、制度融会在一起考核的题目,就是多知识点集成到一道题目考核。这样的题目难度要大一些。

  民诉法法条和司法解释要兼顾,知识点掌握要结合、区别刑诉法。重点在管辖部分、诉讼参加人部分、诉讼证据、审判程序、其他审判程序。

  黄老师最后说,卷四是涵盖部门法最多的,考核9个部门法;题型最多的,有4种题型;书写量最大;考试时间也最长。

  考生在答试卷四要注意,题目设置多是实体法、程序法兼顾考核,跨部门法考核。比如刑法题目一般要答出罪名、犯罪形态、处罚原则等等。论述题论点、论据、论述过程要严谨、合理,不犯逻辑上的错误。考生不要忽视论述题考核的是完整的论述过程,不要以为简单的罗列出知识点就可以得分。答题尽可能简明、扼要,使用法律术语、表述法律关系一定要准确、规范。考生要学会根据每个题目所给分值,在此基本上估算判断自己回答的考点是否完备。(本报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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