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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标准提高  今年再增培训考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2006年2月28日第A05版) 更新时间: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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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邹桂)“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任命为法官”。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起,本市获取初任法官资格的标准将提高。

  据市高院介绍,过去,法院新录用人员或尚未取得法官资格的在编干警要当法官,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北京市法院拟任(初任)法官资格统一考试。今后,除了这两项考试外,要当法官还必须通过市高院组织的“拟任(初任)法官培训”。

  市高院组织的培训分为脱产培训和技能实习两部分,为期6个月。脱产培训包括综合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实习由市高院法官培训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法院政治部(处)进行。培训结束后要通过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才能成为法官。

  市高院表示,对拟任(初任)法官进行培训与考核,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同时,对于拟任法官的年轻同志,通过培训的方式可以帮助他们尽快认识法官职责,掌握法官驾驭法庭、制作裁判文书、适用法律、开展调解工作等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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