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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信息: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若干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ocs-gz.gov.cn 更新时间:20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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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北京市政府出台“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规定”在留学生居留期间的待遇上指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它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有关部门应简化办理有关手续。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由市公安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在京入户留学人员,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不交纳超生子女费;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留学人员来京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免征营业税;留学人员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依法纳税,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国(境)外。在为留学人员创造工作环境和条件上,“规定”指出:留学人员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拥有专利、发明的研究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实验场所、设备等必要条件,可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需从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留学人员毕业一年之内回国工作的,可依照海关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个人自用小汽车的可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留学人员在京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及小轿车一辆等,可依照来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在人员编制和技术职称评定上“规定”指出,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单位职称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员,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来京工,留学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   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认定,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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