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胜诉学校“懒汉判决”值得欣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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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红网 更新时间:2006-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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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沈阳东陵区人民法院对沈阳市首例“考试违规被开除,学生状告农大”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对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因开始作弊开除学籍的决定。有法学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将“推动司法体系的完善”。 而沈阳某高校王教授表示担忧,“这样一个判决,会不会让学生产生误解,岂不是更大胆进行考试作弊了?”(8月10日《华商晨报》)。
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教育不仅仅是使受教育者获取知识和技能,更应该给予后进者以向上的机会,使他们改过自新。而现实中,学校对“作弊者”和对“生活作风不正者”的惩罚,一般都是采用极端的方式。动辄开除学籍,已是司空见惯。
因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措施以及量度的可衡量标准,“考试作弊,如何处罚”,是目前全国各高校纷纷面临的难题,学校如何把握一个处罚的“度”就尤显重要。但动辄采用“开除学籍”极端式判决,无疑是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合法受教育权利。这显然是学校方面的懒汉判决,也是一种粗暴、不负责任的判决方法。
单就“作弊”而言,在教育界作弊风和剽窃风愈演愈烈的今天,作弊威胁到了教育诚信和学术诚信,涉及到个人的人格和道德。所以有人说,严惩作弊者是必要的,它是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公平的需要。“杀鸡给猴看”、以儆效尤,是严惩作弊者的初衷和终极目的。
作弊就情节而论,有大小轻重之分,不问青红皂白,发现作弊就“一棍子打死”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对一个学生,特别是高校学生而言,对他们学籍的开除,另外的一个涵义就是宣布他们的“死亡”。这不单单是毁掉了他们的前途,更是毁掉了他们整个家庭的幸福。
某种程度上说,在知名教授和所谓的学者们都不能为自己的学术做诚信的保证时,被严惩的作弊者,往往被认为是运气差或者是作弊手段不高明者;被惩罚的作弊者,往往认为自己是这种不合理制度的替罪羊和祭祀这种制度的牺牲品。
在笔者看来,对作弊者惩罚应该采取“分级”处理,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等,事实上好多大学的相关规定中,在这方面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但许多的政策执行者们,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拥有太多自主权,他们的宣判往往是“人制”代替“法制”(制度的规定)。他们往往没足够的兴趣,来分类和详查这样的规定与作弊者实际情节是否对应,他们对作弊者的惩罚只认准一条,那就是宣判他们的死刑——开除学籍。而作为被宣判的一方,他们往往没有辩驳的机会,或者有辩驳的机会时,高校也不给予他们足够平等的诉讼地位。高校这时候的无赖嘴脸暴露无疑——我就是开除你,你又能把我怎么样?
所以笔者认为,大学生胜诉学校“懒汉判决”值得欣喜。要革除教育主管部门动辄采用极端方式的懒汉判决,同时保护学生的利益,相关细则、完善的法律的出台,以及诚信档案的建立和一系列和诚信档案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健全,都是非常必要的。它们不但可以让教育主管部门和作弊者,都能够有一个共同的、可以信赖和依据的法律作为参照和依据;同时,也可以让作弊者经受道德和人格耻辱柱的拷问,以及经受诚信档案终身跟随带来的长期性惩罚。这样的“惩罚”效果,往往比简单粗暴的“杀之”,效果要好的多。一方面,司法体系得到了不断完善与进步,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作弊者也有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反省和思考,让他们错而能改,给他们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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