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开始认证港澳台学历学位 四类证书不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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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教育部 更新时间:200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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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14日起,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学历学位开展认证工作。
香港、澳门、台湾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有关方面批准的正规高校获得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学生在外国获得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特别指出,以下证书不在学历认证范围之列:在港澳台攻读的其他非正规课程和外语补习所获得的结业证书;在港澳台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的研究经历证明;函授取得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证书;非学术的港澳台荣誉学位证书或荣誉称号。
从14日起,港澳台人士和在香港、澳门高校学习的内地学生,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及硕士、博士论文摘要等,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通过邮递的方式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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