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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禁冠“中国”“中华”“全国”字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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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昨天宣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实施办法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要与中文名称相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要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于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将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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