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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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西教育国际合作中心 更新时间:200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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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派出国留学
事项名称: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评审;国家公费留学申报审核
单位公派
(一) 单位公派评审内容和评审条件:
评审内容:包括选派计划、选派项目、选派条件、选派专业、留学国家、留学人数、留学身份、留学专业、留学时间、留学经费等内容。
评审条件:
1.单位资助或单位与国外教育机构建立的合作交流项目选派人员出国留学(包括读学位和进修)均须纳入单位公派出国留学。
2.单位须确立选派留学人员项目,根据项目制定年度选派留学人员计划。选派项目、选派计划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3.留学项目计划确定并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条件由单位推荐选拔留学人员。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品德优良,在实际工作和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业务条件:出国留学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能力,是单位业务骨干,有培养前途。大学毕业人员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毕业生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联合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应是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3)外语条件: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所去国家的语言文字,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专业书刊,能用外语进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出国读学位的人员外语能力必须达到能听课的水平。
(4)身体条件:出国留学人员应身体健康,经省、市一级医院体检并得到健康合格证书。
4.留学身份主要以派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为主。根据项目要求,也可派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联合培养)。以选派中青年人员为主,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55岁,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50岁,读学位人员一般不超过40岁。
5.留学时间:高级访问学者为3-6个月,访问学者为一年。博士生、硕士生按项目要求并参照所去国家学制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本科生(联合培养)一般不超过一年。
6.留学经费: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人员一般都是国外合作机构承担留学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筹资金选派人员出国留学。
7.单位确定了留学人选后,行文报省教育厅评审。
(二)评审机构及责任:
江西省教育厅按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单位公派留学的评审工作。负责对高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计划、项目的审查、落实,指导单位对留学人员的选拔,按"精选精派,保质保回"的原则,认真把好评审关,对符合条件的留学申请要及时评审,与派出单位共同做好派出和管理工作。
(三)单位公派出国留学评审受理程序
1.地方政府、中央部委、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留学项目,校际交流建立的留学项目,境外机构或个人通过政府、单位在国内设立的留学项目,均纳入单位公派渠道出国留学。
2.派出单位研究确定留学项目和人员后,派出单位行文报省教育厅评审。(单位报文要写明出国人姓名、性别、留学国家、留学专业、留学时间、留学经费负担办法等内容)。
3.负责单位公派留学的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单位的报文后,及时审阅文件和国外邀请信等资料,提出拟办意见,符合评审条件的,经处负责人审阅后,发给JW108表。
4.留学人员上交填写好的JW108表。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实施评审,向评审合格人员所在单位下发评审通知单。
6.评审合格人员向所在单位交纳单位公派留学保证金。
7.留学人员凭评审通知单和JW108表办理护照。在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的同时,与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程序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申请受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和选拔简章规定进行。
2.申请受理办公室做好受理的准备工作,利用宣传媒体和文件向社会发布信息,向有关单位布置申请受理工作。
3.社会各阶层欲了解国家公费留学信息的人员可直接到申请办或通过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在整个受理期间将提供咨询服务。
4.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
5.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本单位审查,单位审查同意后,为申请人出具单位推荐信。
6.在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申请人将申请表格和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办。
7.申请办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向中心财务室交纳评审费。
8.申请办整理好所有申请材料,完成申请人信息输机,准备好所有上报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人员材料、评审费送达国家留学基金委秘书处评审。
二、境外办学
(一)审批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
(二)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审批内容: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是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
审批条件:
1、具有颁发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教育机构。
2、高等学校申请境外办学,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等,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2)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等有关教学的基本文件。
(3)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等。
合作协议在境外办学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机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审批机构及责任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厅审批。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审批程序(流程)
教育厅在接到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申请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考察并对报告进行论证。报厅领导审批。一般在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三、合作办学
(一)审批事项名称
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认定。
(二)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审批内容: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活动。
审批条件:
1、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容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三)审批机构及责任
审批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审批责任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审批程序(流程)
1、省教育厅在接到合作办学申请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实地考察并对报告进行论证,报厅领导审批。一般应在4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3、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3)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港、澳、台学生
(一)审批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接受港、澳、台学生资格
(二)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审批内容:
高等学校招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资格•。
审批条件:
1.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2.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3.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备适合港澳台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
4.设有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机构或配有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批机构及责任
审批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审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2.根据教育部的授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资格;
3.审批在校港澳台学生转学;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审批程序(流程)
A.资格认定:
1.由学校提出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实地考察并进行验证。
2.由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3.下达批文。
B.招生:
1.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学校提出申请(报请示文件、推荐信、学位证书、个人简历);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并报教育厅领导;
3.省教育厅下达批件,凭批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号]22号)
五、来华留学
(一)审批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
(二)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审批内容:
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招收持外国护照在我省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的资格。
审批条件:
1.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2.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3.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具有适合外国留学生生活的食宿条件。
(三)审批机构及责任
审批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审批责任: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资格,由省教育厅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同时负责我省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四)审批程序(流程)
1.省教育厅接到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申请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实地考察(检查申请单位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提出意见,经厅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批件。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2.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招收国外留学生,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O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办理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厅领导审批盖章后,到省外办、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
(五)法规文件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9号令)
(六)收费:按赣财综字(1997)59号、赣价行字(1997)29号文规定,按每人一百元的标准向招收来华留学生单位收取注册费。
六、外国文教专家
(一)审核事项名称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二)审核内容和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
应聘在我省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审核的条件:
(1)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①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②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③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④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员。
(2)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①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②聘用目标明确。
③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④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3)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
(4)聘用经费的保障
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③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5)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
(三)审核机构及责任
审核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审核责任:
省教育厅责任受理本地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省外办、省公安厅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四)审核程序
1.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省教育厅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应报相关材料[一式五份])①学校简介;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③外籍教师工作小组名单;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⑤外籍教师工作纪律要求;⑥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制度;⑦对外籍教师提出的安全要求;⑧对外籍教师提出的安全要求。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安全厅组成联合检查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3.省教育厅审核后,送省公安厅、省外办审查,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4.聘请长期的外国文教专家申报程序:
(1)单位提出申请(填两种表[一式三份]、报六种材料、中介机构开具《职业介绍证明》)。两种表:《邀请外国人员来赣申请、审批表》、《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六种材料(外国专家来华前须提供):①个人简历;②学位证书;③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④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⑤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夫/妻不应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⑥健康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须在入境后30天内有效并附有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检查原始化验单。外国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索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聘用单位应核实所提供的材料。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并报省教育厅领导审批。
(3)省教育厅下达批件,凭批件到省公安厅、省外办办理相关手续。
5.聘请短期文教专家:
(1)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中来赣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供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并报省教育厅领导审批。
(3)省教育厅审批后,到省外办、省公安厅办理相关手续。
(五)法规文件
《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
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1]205号)
(六)收费:按赣财综字(1997)59号、赣价行字(1997)29号文规定,经江西教育国际合作中心介绍的外教,收取职介费人民币200元。
七、境外学生夏(冬)令营活动
(一)审批事项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交流活动
(二)审批内容和审批条件
1.审批内容:对中小学校、有关教育机构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进行审批,包括交流活动项目计划书、境外接待方资质证明。
2.审批条件:上报的交流活动项目必须要有明确的主题和实际的交流内容,必须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以赢利为目的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审批单位和责任
1.审批单位:
江西省教育厅
2.审批责任:
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交流项目应严格审批。如组织单位因管理组织不得力以致在境外出现问题的,教育厅、公安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组织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审批流程
1.组织单位提前三个月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申请书、交流项目计划书、境外接待方资质证明);
2.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转报省教育厅;
3.由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批同意后下批件;
4.省教育厅下批件后,凭批件到公安机关出人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申请。
(五)法规文件
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八、因公短期出国
(一)审核事项名称
短期因公出访审核
(二)审核内容和审核条件
审核内容:
本省教育系统赴境外进行短期(180天以内)学术交流、教育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公务活动。
审核条件:
1.本省教育系统在职人员;
2.有明确、具体的出访任务;
3.出访人员必须符合出访任务,精干、懂行;
4.出访路线及出访时间经济合理;
5.出访经费有落实。
(三)审批机构及责任
审核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审核责任:
凡本省教育系统人员出访需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外办和省政府批准。
(四)审核程序(流程)
1.出访人员和出访团组应在出国前二个月提供邀请函、电及中文译本。邀请函应是原件或传真件,必须是所去的国家发出。邀请函上应有邀请人的单位全称、姓名、职务及地址、电话和被邀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全称、职务、出访时间、访问目的,费用由谁负担等。
2.参加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团组的出访人员,必须提供有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和任务通如书,以及事先征求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书。
3.派遣单位根据出国人员基本情况和邀请函、电内容或国家部委、外省市任务批件(通知书)填写《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厅领导干部参加的团组填写一式三份,另附书面报告一份),出国任务申报表必须由外事专管员或组织指派的人填写,经单位领导亲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省教育厅接材料后,将逐项进行审核、把关,经厅领导同意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审批机关审批。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参加部委和外系统组团出国申报程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省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日益增多,近年来我厅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和高校的干部参加国家部委团组或省直有关部门团组出访的批次和人数有了较大增加。为加强管理,严格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参加部委和外单位团组出访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国家部委或省直其他部门组团出访,在接到报名通知后,必须先经本处室或直属单位领导研究后拿出拟办意见,不能由个人自行承办。
2.各处室、直属单位将本单位意见并附国家部委或有关组团部门的征求意见函 (须原件,不能凭复印件或电话记录)送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承办。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意见可先报任务,不报名单。
3.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办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厅领导同意后,根据厅领导指示的出访名单,报国家部委或组团的部门。如同时有厅领导同志参加,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厅字[2000]27号)《关于重申参加国家部委组团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通如》,报省政府备案后,再行上报名单。
4.各高校参加国家部委和外系统组团,由单位上报省教育厅,由厅开具同意函予以报名。
5.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团组出访,从严掌握。
6.今后凡未按程序审批自行报名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出访手续。
(五)法规文件《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赣审批权限的办法》(赣办字(1993)16号)
九、留学中介机构
(一)审核事项名称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中止。,
(二)审核内容及审批条件
(1)审核内容:
自费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留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以及出国前的各类培训等。中介服务的对象为己经完成高级中级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2)审核条件: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其中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经合法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专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②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以及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5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省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是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③与国外的高等院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己经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直接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协议。其中国外合作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必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定。
④具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备用金,并存入指定的国有银行,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实行监管,以便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予以赔偿。未经监管部门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动用。
(三)审核机构及责任
(1)审核机构:
江西省教育厅
(2)审核责任: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征得省公安厅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四)审核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办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书;
(2)拟办中介服务机构的章程;
(3)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程序;
(4)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拟签订的自费留学合同(样本)和收费合同(样本);
(5)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包括户口、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和熟悉国(内)外教育情况与自费留学政策的证明等);
(7)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协议和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定的国外合作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等;
(8)拟办中介服务机构的资产证明和省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备用金证明);
(9)拟办中介服务机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的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三份,有关证明材料须核准原件。
2.申办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所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可靠,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出,5年内不得申报。
3.省教育厅正式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并征得省公安厅的同意后,将其所有材料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同时,对审核未通过的将其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4.经教育部商公安部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得到省教育厅的资格认定通如后,应当到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共同指定的国有银行交存备用金,同时与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签署《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之后,凭存款证明和《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到省教育厅领取由教育部核发的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5.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它有关证明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到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后方正式开业。
6.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申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7.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交还《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省公安厅出人境管理处备案。
(五)法规文件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号令)、《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如(赣教外字[20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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