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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2004年招生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www.sjzue.edu.cn 更新时间:20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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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4]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 第二条 学校包含三个校区:校本部:石家庄市槐南路302号,邮编:050031;西校区:石家庄市汇丰路18号,邮编:050091;育才校区(原河北经贸管理干部学院):石家庄市育才街252号,邮编:050021。 2004年招生本科生在校本部入学,高职专科生在其它两个校区入学,其中非河北省考生在西校区入学。 第三条 石家庄经济学院为公办、全日制一般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原隶属于国土资源部,2000年经高教体制调整后为中央与河北省共建。 第四条 学校现为一所容有经、管、理、工、文、法六大学科的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备培养学士、硕士的教育体系。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2004年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的要求,我校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同类学生入学后一二年级打破专业界限,二年级末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和志愿选择专业。各类学科所涵盖专业已在各省招生计划中注明。 第七条 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招生,高职专科面向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按我校在该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 3、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4、对于进档考生,录取专业按总分优先的原则,即将调档范围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 5、对符合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的考生,加分或降分后其总分达到我校在该省的投档线,相关考生可凭加分后的成绩投档和安排专业。 6、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录取外国语言文学类的考生须参照由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的英语口试成绩;本科电气信息类、高职专科计算机及应用和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的考生录取后,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部分使用英语教材授课。 第九条 体检和专业限制:学校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司[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主管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纪检委、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对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费:本科生每学年3500元,高职专科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根据条件的不同有每年500元和每年800元两种。 第十二条 奖励措施 1.优秀本科新生入学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生,可分别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① 一等奖奖励5000元:高中奥林匹克全国二等奖或者省级一等奖以上者,或高考成绩高于来源省同批分数线100分(3+X)者。 ② 二等奖奖励3500元:高中阶段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获高中生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或高考成绩高于来源省同批分数线80分(3+X)以上者; ③ 三等奖奖励2000元:获高中生奥林克竞赛全国优秀奖或省级三等奖者;或高考成绩高于来源省同批分数线60分(3+X)以上者; 2.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等奖两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人年):占本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5%,二等奖(500元/人年):占本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15%; 3、生活补贴:每人每月49元; 4、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特困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石家庄经济学院 第十四条 凡被我院高职专科录取的各专业学生,三年级末期可参加河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科接本科选拔考试,入选后再读两年后成绩合格可获石家庄经济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注明专科起点接本科教育;到校后还可申请我校与加拿大圣力嘉应用文理学院联合举办(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的国际贸易或电子商务专业学习,实行2+1+1模式培养,即在国内学习两年高职专科,在加拿大圣力嘉应用文理学院学习一年,成绩合格后获专科毕业证书,然后再申请学习本科,一年后成绩合格获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各省市区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信息网上,考生可随时上网查询。 咨询电话:0311—7207400、7207411; 网址:www.sjzue.edu.cn; E-mail: xsczsb@sjzue.edu.cn。 石家庄经济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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